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5〕1号
濉溪县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W7UDR3J(1-1),法定代表人:李明,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临涣工业园白铁路东侧双林农家乐南侧。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组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2.厂区北侧两个大棚内存有大量含水污泥,污泥产生的渗滤液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到场内的下水道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刘鹏处理本次生态环境一切事宜及刘鹏的的身份;
3.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2张和现场录制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bsports必一运动“三同时”制度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2024年11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一份,证明你公司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且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外;
6.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其承认你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其承认你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于2022年10月投入生产;
8.2024年11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第6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的污泥来源应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生化污泥且含水率应在40%以下;
9.2024年11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资料第24页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和第62页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一览表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污泥堆放库产生的恶臭和粉碎、搅拌、造粒工序产生的粉尘;
10.2024年11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全国排污许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办理类型为登记管理类;
11.2024年11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接受单据,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11月5日将厂区内下水道和沉淀池内的污泥渗滤液交由濉溪县百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12.2024年11月21日,我局委托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区下水道和收集沉淀池内残存的污泥渗滤液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为:2024-11-122)一份,并于2024年12月3日将该检测报告送达至你公司,证明你公司排放至下水道内的污泥渗滤液含有镉、汞、铬等污染物;
13.《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一份,证明镉、汞、铬等属有毒有害污染物;
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bsports必一运动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放至下水道内的污泥渗滤液中的镉、汞、铬等污染物未超过允许排放浓度;
15.你公司提供的与濉溪县污水处理厂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一份(合同期限分别为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和生物质颗粒销售台账记录(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销售记录)以及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的电费账单(户名为安徽双林生物质燃料公司)和厂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安徽双林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承租人:濉溪县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投入生产时间已超过12个月;
16.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为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17.2025年1月13日,你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月20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41564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环境损害生态赔偿金银行缴款电子回执单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濉)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bsports必一运动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裁量罚款人民币36万元,裁量如下:①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分值为0%;②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为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分值为0%;③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分值为0%;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6%;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分值为14%;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⑧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0%+0%+0%+6%+14%+0%+0%)=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bsports必一运动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44.2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分值为7%;②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分值为16%;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分值为15%;④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⑥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7%+16%+15%+0%+0%+0%)=10万元+90万元×38%=44.2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5年1月13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月20日缴纳了环境损害生态赔偿费用41564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三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bsports必一运动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1)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减少罚款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100万元-20万元)×20%=16万元,减少的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最终罚款人民币(36万元-16万元)=20万元;(2)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减少罚款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100万元-10万元)×20%=18万元,减少的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最终罚款人民币(44.2万元-18万元)=26.2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7日